《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佛山市教育局联合佛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即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学前教育是高质量教育体系中最基础的和起始的环节,要充分发挥奠基性和持续性的作用和影响。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在于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重点落实投入保障机制。教育部等九部门《“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要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发展,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切实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保障体系,结合发展实际,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的拨付标准

  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按照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性质分类拨付。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国有企事业单位办的公办幼儿园和集体办幼儿园(一类)生均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星级分类扶持,四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2500元,三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2000元,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1500元,一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1250元,未评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1000元。集体办幼儿园(二类)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执行。

  四、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的使用范围

  学前教育生均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办园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保育教学业务、教师培训、幼儿体检、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信、教具玩具购置、消防整改、园舍维护及设施设备日常购置与维修等。

  学前教育生均经费不得用于场地租金、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支付罚款、赞助投资、顶抵举办者办园投入、回报举办者等用途。

  五、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的使用比例限定

  《通知》规定了普惠性幼儿园全年用于人员经费的比例不少于生均经费和保教费年收入之和的65%,且每位专任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不包括从教津贴);用于公用经费的比例不少于生均经费和保教费年收入之和的15%。

  六、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的人数核算

  生均经费按照在园幼儿人数核算,人数核定兼顾办园规模及各班班额情况。幼儿园标准班额为托班20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各班幼儿人数达不到标准班额的,按实际幼儿人数计算;超过标准班额的,按标准班额计算。

  七、《通知》与《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教基〔2018〕51号)的关系

  《通知》是佛教基〔2018〕51号文中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延续和完善。佛教基〔2018〕51号文于2023年8月1日废止。

  八、对比佛教基〔2018〕51号文件的变化

  一是调整生均经费拨付方式。按照办园性质分类制定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付标准。公办幼儿园统一拨付标准,夯实其保基本、兜底线、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继续实行按星级分类扶持,充分发挥星级评定的激励作用,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民办幼儿园提质增效。

  二是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加大财政对公办幼儿园的保障力度,进一步补短板、促均衡、提质量。

  三是调整经费使用比例。普惠性幼儿园全年用于人员经费的比例从70%调整为65%,用于公用经费的比例从20%调整为15%。

  四是提高教师待遇保障。在人员经费使用中增加“每位专任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不包括从教津贴)”的要求。

  五是明确在园人数核算。明确幼儿园标准班额,具体说明达不到标准班额,以及超过标准班额的核算方式。


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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