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进一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村集体等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其中村(居)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为集体办幼儿园(除特别说明外,本通知中公办幼儿园均包括集体办幼儿园)。

  集体办幼儿园按照管理模式分二类,一类是指村集体自主聘请园长管理,或以村园镇办、村镇合办形式纳入属地教育部门(或镇中心幼儿园)一体化管理。二类是指采用上述一类以外的运营管理模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园资质、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有保障、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拨款标准

  按照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性质分类制定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付标准,具体如下。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国有企事业单位办的公办幼儿园和集体办幼儿园(一类)生均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星级分类扶持,四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2500元,三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2000元,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1500元,一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1250元,未评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1000元。集体办幼儿园(二类)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执行。

  三、经费保障

  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市属幼儿园由市财政负担,各区所辖幼儿园由各区、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因素分配原则,根据广东省教育信息平台各区上一年度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统一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奖补。

  四、用途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学前教育生均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办园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保育教学业务、教师培训、幼儿体检、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信、教具玩具购置、消防整改、园舍维护及设施设备日常购置与维修等。

  学前教育生均经费不得用于场地租金、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支付罚款、赞助投资、顶抵举办者办园投入、回报举办者等用途。

  (二)使用比例限定。普惠性幼儿园全年用于人员经费的比例不少于生均经费和保教费年收入之和的65%,且每位专任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不包括从教津贴);用于公用经费的比例不少于生均经费和保教费年收入之和的15%。

  五、拨付要求

  (一)核准办园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核查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性质。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要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集体办幼儿园要取得《佛山市公办幼儿园注册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证》并经各区教育部门认定。各区教育部门要固化集体办幼儿园名单及运营类别情况,加强对集体办幼儿园管理情况的检查,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落实资金拨付。生均经费按一年两次上下半年统计拨付,新认定普惠或星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调整后的生均经费标准从下一个拨付时间开始执行。为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作,各区原则上应于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预拨到位。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先预拨后清算”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前,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求进行市级生均经费奖补资金拨付,各区可将市级财政生均经费奖补统筹用于拨付本年度生均经费。

  (三)严格人数核定。各区教育部门核定生均经费在园幼儿人数,要兼顾办园规模及各班班额情况。幼儿园标准班额为托班20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各班幼儿人数达不到标准班额的,按实际幼儿人数计算;超过标准班额的,按标准班额计算。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加强对幼儿的入园、流动等监控,及时掌握在园人数的变动情况,确保在园幼儿电子学籍基础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是加快我市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和切入点,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运转保障水平,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凝聚共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辖区内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普惠性幼儿园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二)落实投入责任。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保障责任,确保普惠性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需要,足额安排学前教育生均经费,不得留有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或挪用幼儿园事业收入,不得以幼儿园上缴财政的保教费等收入抵顶生均经费财政拨款,不得扣减原财政渠道已经安排的人员经费。

  (三)加强财务管理。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指导普惠性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各普惠性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按相关要求向属地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逐步规范预算管理,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督促普惠性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指导幼儿园将财政补助收入、保教费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幼儿园收入预算,统筹用于幼儿园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

  (四)开展绩效评价。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充分利用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经费使用管理水平。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一年生均经费绩效评价和情况总结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区生均经费拨款情况进行统计,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工作。对未达到市定最低标准的地区,予以通报,并扣减或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幼儿园日常财务行为的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组织联审互查。健全普惠性幼儿园信息公示公开制度,畅通社会投诉举报和监督渠道。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生均经费的普惠性幼儿园,应视情相应减少、暂停或扣回生均经费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5日

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PDF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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