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财罚〔2026〕16号)

  当事人:四川绵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E6AJKT96

  法定代表人:廖水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北环路50号1栋501-1146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对你单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9日参与了“佛山市中医院装修工程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DDJJ-2025-1597042)的采购活动。我局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你单位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未按要求到现场配合调查或进行答复。以上事实有情况报告、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邮件发送截图、邮寄单及邮寄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235.53元(47106.25×5‰=235.53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佛财罚〔2026〕16号).pdf

  附件1: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pdf

  附件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四川绵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pdf

  佛山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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