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公租房货币化的决策部署,推动本市多渠道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我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20年6月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建〔2020〕26号,下称原实施意见)。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区均反映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门槛较高,导致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不多,部分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群众无法被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另外,申请人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较为复杂,降低了申请人的申请意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实施意见的执行落实。因此,为了提高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政策的适用性和实操性,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设置有别于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条件,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并在修订后的政策中对申请对象认定、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核算等关键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二)上级政策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函〔2016〕640号)等。

  (三)参考文件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通知》等。

  三、政策衔接

  新修订的《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重新发布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建〔2020〕26号)同时废止。《实施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办

  〔2018〕4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按照原实施意见执行至合同期满之日止。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新旧对比

  《实施意见》分六章共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申请条件、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申领流程、退出与监管机制、附则。与原实施意见相比较,《实施意见》新设第二章对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申请对象认定进行详细规定,完善和优化了申领流程、租赁补贴检查机制等关键内容,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则基本保持不变,但在原实施意见基础上有所细化。

  (二)要点说明

  1.总则:新设第二条,明确《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在第三条增加规定“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具体由各区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

  2.申请条件:第二章为新增内容,包括第七条至第十条:

  (1)第七条明确了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定原则,并对例外情况一并作出规定。

  (2)第八条至第十条区分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不同的申请条件,同时针对本市户籍中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支持。

  3.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系数。申请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月租金金额。

  (1)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根据保障人数的不同,保障面积对应如下:

保障人数

1人

2人

3人及以上

保障面积

30平方米

45平方米

60平方米

  (2)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等,按以下标准分档发放租赁补贴:

补贴

档次

补贴

系数

适 用 对 象

一档

1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及以下。

二档

0.8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70%(含本数)。

三档

0.6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承租住房所在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含本数)。

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新市民。

  (3)补贴标准由各区结合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自行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4.申领流程

  (1)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按照其承租住房所在区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凭证等材料,向指定受理机构提交租赁补贴申请。

  (2)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时间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按月补助、按月或季度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该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3)租赁补贴协议期满,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仍有住房保障需求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续签;若在前述规定期限后才提交续签申请,按新的申请办理。

  (三)政策亮点

  1.对部分特殊群体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1)新增规定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孤儿,可以独立申请。

  (2)新市民中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申请租赁补贴的,将社保缴纳条件放宽至仅需申请时已在本市连续缴费满6个月,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3)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独立申请租赁补贴,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在佛山工作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实施的人才安家租房补贴政策形成互补。

  2.建立完善租赁补贴审核、复核、抽查机制

  为了加强对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对原实施意见的年审复核机制进行了完善,规定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必须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对补贴对象再次审核、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进行资格复核、定期按比例抽样复查。

  五、业务办理咨询方式

  申请租赁补贴所需提交的资料、申请时间等以各区发布的通知、办事指南或实施细则为准,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佛山市:82590649。

  禅城区:83879693、83939632。

  南海区:区住建和水利局86283736,桂城81813503,九江86508816,西樵86899615,丹灶85442526,狮山86681397,大沥85536319,里水85681825。

  顺德区:区住建和水利局22837015、22836572,大良29938766,容桂28386320,伦教27883818、27332283,勒流25563310,杏坛27388762,陈村23305036,均安25386899,乐从28912933,北滘29892034,龙江23638028。

  高明区:区住建和水利局88880821、88635873,荷城街道88228890,杨和镇88808520,明城镇88831347,更合镇88849386。

  三水区:区住建和水利局87781072,西南街道87618891,云东海街道86162612,乐平镇87392597,芦苞镇87233844,白坭镇87563023,大塘镇87278902,南山镇87219307。

  六、解读方式和途径

  新修订的《佛山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重新发布后,解读材料同步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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