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继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佛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佛山市实际,起草了《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为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我市按照省、市各级政府的要求,2019年度发布了《佛山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19〕24号),试行一年现已期满。现根据粤财税〔2020〕29号,结合佛山市实际申报情况,对政策进行修订,并继续按规定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定义、申报时间和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佛山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7月1日之后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中明确)。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市税务局负责对申报人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协助审核。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

  二是明确了补贴的计算原则及方法,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三是明确人才的认定和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以及人才资格条件,使申报条件一目了然。申报人须满足第九条的四项条件,同时须符合第十条中其中一项条件,才可申报财政补贴。

  四是明确了补贴程序,包括申报受理方式、申报材料、审核流程等。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平台)是办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的网上受理平台。由平台将申报人申报信息在受理、审核、补贴发放部门间转接传递,利用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的。市财政局将于每年6月底前(2021年于7月上旬)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编制申报指南,在以上部门官网及“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进一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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